参保人员因病情痊愈、死亡、参保关系转移出省或待遇期满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,将终止特殊病种待遇。
当参保人员的病情已痊愈并经医疗机构确认无需继续治疗、参保人去世、医保关系转移至海南省外,或特殊病种待遇期限届满后经复查不再符合认定标准时,其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将依法依规予以终止,相关医疗费用不再按特殊病种政策报销。
一、特殊病种终止待遇的法定情形
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,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,需持续符合相关政策规定。一旦出现以下情形,其待遇将按规定终止,以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政策的公平性。
病情痊愈或病情显著改善
经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治疗后,参保人员的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或病情显著缓解,经复查评估后确认无需继续按特殊病种进行长期门诊治疗的,其待遇应予终止。例如,部分早期癌症患者经治疗后进入长期稳定期,经专家组评估可终止待遇。
参保人员死亡
参保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,其医保参保关系自然终止,相应的特殊病种待遇也随之停止。
医保关系转移出海南省
若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、户籍迁移等原因,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海南省以外的地区,其在琼中的特殊病种待遇资格将同步终止。转入地是否认定为特殊病种,需根据当地政策重新申请。
待遇期满且复查不符合标准
部分特殊病种设有固定待遇期限(如三年、五年),期满后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复查评估。若复查结果不符合当前特殊病种的认定标准,则不再延续待遇。
二、终止待遇的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
为确保流程规范、信息准确,终止待遇需由相关方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| 终止情形 | 办理主体 | 主要材料 | 办理时限 |
|---|---|---|---|
| 病情痊愈或改善 | 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 | 出院记录、复查报告、主治医师意见 | 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 |
| 参保人死亡 | 家属或单位 | 死亡证明、身份证明、医保卡 | 死亡后30日内 |
| 医保关系转出省外 | 参保人 | 转出凭证、新参保地接收函 | 转出手续完成后 |
| 待遇期满未通过复查 | 医保经办机构 | 复查评估报告、原认定材料 | 评估结论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 |
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应及时关注特殊病种待遇的有效期,并在期满前主动联系定点医疗机构准备复查。医疗机构在出具相关医学结论后,有责任将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,由琼中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正式终止待遇。
三、注意事项与后续影响
信息变更及时申报
参保人员的联系方式、居住地等信息发生变更,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备,以免错过复查通知或待遇调整信息。
待遇终止后的医疗费用
特殊病种待遇终止后,参保人员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将不再享受该病种的专项报销政策,但仍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。
重新申请的可能性
若病情复发或出现新的符合标准的特殊病种,参保人员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,经审核通过后可再次纳入管理,享受相应待遇。
参保人员应充分了解特殊病种待遇并非终身享有,其存续取决于病情发展和政策规定。在享受医保惠民政策的也应履行如实申报、配合复查的义务。琼中县医保部门将持续优化服务流程,确保终止待遇手续依法依规、高效透明,既保障参保人权益,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。